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八九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8 月 2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八九七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佳總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貳佰參拾萬元或等值之有價證券後,本院九十年度執字第一七三 0八號清償債務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九十一年度訴第字一三九三號第三人異 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前應暫予停止。 理 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 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 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 定。」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向本院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為理由,聲請裁定停止九十年度執字 第一七三0八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 三、本院調取該執行卷宗及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三九三號之訴卷宗審究後,認為聲請 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爰依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二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張益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二十 日 ~B法院書記官 卓清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