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九○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8 月 1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九○七號 聲 請 人 承豐通運有限公司 即 債務人 法定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右當事人間九十一年度全二字第三八0二號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 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 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之損害賠償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 後,迄未起訴,業經本院調閱上開假扣押裁定、執行案卷查核明確,並經向本院 民事庭、簡易庭、非訟中心查詢,查無相對人對聲請人提起民事訴訟案件,債務 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十三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管靜怡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十四 日 ~B法院書記官 趙芳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