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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九八五號

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8 月 2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九八五號

聲請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行
法定代理人
楊堂榮
送達代收人
廖志剛
相對人
快鹿草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萬零伍佰壹拾參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快鹿草原有限公司等三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三三七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王美玲

~B法院書記官 王順天~T40~F0┌──────────────────────────────────────┐│附 計 算 書│├───────────┬──────────────┬───────────┤│項目│金 額(新台幣:元)│備註│├───────────┼──────────────┼───────────┤│一、第一審裁判費│三○○○三元 ││├───────────┼──────────────┼───────────┤│二、第一審送達郵票│三四○元 │ │├───────────┼──────────────┼───────────┤│三、本裁定送達郵票  │一七○元 ││├───────────┼──────────────┼───────────┤│合計│三○五一三元  ││└───────────┴──────────────┴───────────┘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二十八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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