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二三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二三五號 原 告 雷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志峰 右原告與被告聯盛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零伍萬壹仟捌佰壹拾元,折合銀元叁拾 伍萬零陸佰零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叁仟捌佰伍拾柒元柒角,折合新臺幣壹萬 壹仟伍佰柒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十八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邱瑞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十八 日 ~B法院書記官 李麗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