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補字第四一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補字第四一號
- 原告
- 青昊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鄧全凱
- 送達代收人
- 王峻宏
右原告與被告鈞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捌萬貳仟伍佰元,折合銀元貳拾貳萬柒仟伍
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仟貳佰柒拾伍元,折合新臺幣陸仟捌佰貳拾伍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邱瑞祥
~B法院書記官 郭中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