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0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補字第四一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3 月 1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補字第四一號

原告
青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全凱
送達代收人
王峻宏

右原告與被告鈞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捌萬貳仟伍佰元,折合銀元貳拾貳萬柒仟伍

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仟貳佰柒拾伍元,折合新臺幣陸仟捌佰貳拾伍元,茲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邱瑞祥

~B法院書記官 郭中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二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三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