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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七七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4 月 0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七七號

原告
加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湯月珍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伍拾伍萬陸仟壹佰柒拾元,折合銀元伍拾壹萬捌仟柒佰貳拾

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伍仟壹佰捌拾捌元,折合新臺幣為壹萬伍仟伍佰陸拾肆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郭琇玲

~B法院書記官 林蕙鴻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八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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