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一三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5 月 2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一三七號 原 告 近鐵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李美玉 訴訟代理人 劉貞鳳律師 被 告 香港商國泰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仕榮 訴訟代理人 陳長律師 複 代 理人 陳文禹律師 被 告 華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金江 訴訟代理人 金旭東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於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一六二號損害賠償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 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訴外人MURATA MANUFACTURING CO.LTD.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 十五日委託訴外人日本商近鐵株式會社運送三箱電子零件,訴外人日本商近鐵株 式會社開立提單委託被告香港商國泰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航空公司)航 班於八十六年六月十六日運送至桃園中正機場,儲放在被告華儲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華儲公司),嗣於八十六年六月十九日交由貨主臺灣村田公司提領,發現其 中二箱貨物受償,貨主臺灣村田公司業向保險人富邦產物保險公司(下稱富邦保 險公司)取得理賠新台幣(下同)一百七十五萬一千六百六十二元。富邦保險公 司基於保險代位及債權讓與法律關係,訴請訴外人日本商近鐵株式會社、桃園航 勤公司及本件被告國泰航空公司、華儲公司擇一賠償,繫屬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 一一六二號損害賠償事件審理中,業據本院調閱上開案卷核閱無訛。本件原告主 張受讓訴外人日本商近鐵株式會社對於被告基於運送契約所生債務不履行損害賠 償債權及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所生債權,請求擇一被告賠償,其訴訟前提為訴外人 日本商近鐵株式會社確實受有損害,即本院另案認定訴外人日本商近鐵株式會社 對於貨物保險人富邦保險公司確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則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 應以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一六二號損害賠償事件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 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熊祥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 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六 日 ~B法院書記官 林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