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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一八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利益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1 年 06 月 28 日

  • 原告
    甲○○即奇伯商行法人因請求返還利益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綠奇葩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一八二號 原   告 甲○○即奇伯商行 原告因請求返還利益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綠奇葩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台幣伍拾伍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仟捌佰叁拾肆元,折合新台幣伍仟伍佰零 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仟肆佰伍拾柒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八  日 ~B法   官 潘進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八  日 ~B法院書記官 王順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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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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