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一八二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一八二號
- 原告
- 甲○○即奇伯商行
原告因請求返還利益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綠奇葩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台幣伍拾伍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仟捌佰叁拾肆元,折合新台幣伍仟伍佰零
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仟肆佰伍拾柒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B法官 潘進柳
~B法院書記官 王順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