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一八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利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6 月 28 日
- 原告甲○○即奇伯商行法人、因請求返還利益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綠奇葩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一八二號 原 告 甲○○即奇伯商行 原告因請求返還利益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綠奇葩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台幣伍拾伍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仟捌佰叁拾肆元,折合新台幣伍仟伍佰零 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仟肆佰伍拾柒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八 日 ~B法 官 潘進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八 日 ~B法院書記官 王順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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