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三三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三三一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宗傑即品樺企業社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乙○○ 兼右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第一項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二 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三年十一月 十一日送達(按係九十三年十一月一日寄存,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二 項規定,自寄存之日起,經十日發生效力),有送達證書一紙在卷可稽。查上訴 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一份附卷可佐,核諸其開說明, 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玉羣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七 日 法院書記官 張簡純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