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三三一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三三一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林宗傑即品樺企業社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乙○○
- 即被告
- 兼右一人之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第一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二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一日送達(按係九十三年十一月一日寄存,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自寄存之日起,經十日發生效力),有送達證書一紙在卷可稽。查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一份附卷可佐,核諸其開說明,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院書記官 張簡純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