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三四九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三四九號
- 原告
- 記祥興齒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法定代理人
-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四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於開庭前十日內具狀詳述與被告間交易往來之過程及明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黃若美
~B法院書記官 劉德壽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三四九號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四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於開庭前十日內具狀詳述與被告間交易往來之過程及明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黃若美
~B法院書記官 劉德壽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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