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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三四九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三四九號

原告
記祥興齒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法定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四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於開庭前十日內具狀詳述與被告間交易往來之過程及明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黃若美

~B法院書記官 劉德壽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三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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