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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四一八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6 月 1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四一八號

原告
功聯單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洪維煌律師
被告
有方車業有限公司
被告
法定代理人
乙○○ 住
訴訟代理人
甲○○ 住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一、本件事實尚欠明瞭,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一日上午十一時五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被告應陳明系爭原告爭執有瑕疵之避震前叉,被告究取回幾件?每件原訂價幾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管靜怡

~B法院書記官 趙芳媞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七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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