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5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1 月 1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1年度訴字第1598號原 告 曄泓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廖德澆律師 被 告 觀音浩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景玉鳳律師 複 代理人 藺超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 93 年 12 月 2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左: 主 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觀音浩聖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觀音浩盛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13 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震武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14 日法院書記官 惠 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