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六○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10 月 0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六○五號 原 告 鎵鴻人力資源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佳總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六日下午二時,在本院第三法庭行 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四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陳清怡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四 日 ~B法院書記官 楊文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