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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六○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1 年 10 月 04 日
  • 法定代理人
    乙○○、甲○○

  • 原告
    鎵鴻人力資源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佳總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六○五號 原   告 鎵鴻人力資源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佳總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六日下午二時,在本院第三法庭行 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四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陳清怡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四   日 ~B法院書記官 楊文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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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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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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