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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九○四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8 月 0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九○四號

原告
弘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明裕
訴訟代理人
吳成家
被告
鉅維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光石
訴訟代理人
盧建宏律師
複代理人
陳鼎正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二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桃園縣桃園市○○路一二0號)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熊祥雲

~B法院書記官 林韡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八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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