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九○四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九○四號
- 原告
- 弘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明裕
- 訴訟代理人
- 吳成家
- 被告
- 鉅維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光石
- 訴訟代理人
- 盧建宏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鼎正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二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桃園縣桃園市○○路一二0號)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熊祥雲
~B法院書記官 林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