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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九○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2 年 08 月 08 日

  • 當事人
    弘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鉅維實業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九○四號 原   告  弘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明裕 訴訟代理人  吳成家 被   告  鉅維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光石 訴訟代理人  盧建宏律師 複 代理人  陳鼎正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二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 辦公大樓(桃園縣桃園市○○路一二0號)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八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熊祥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八   日 ~B法院書記官 林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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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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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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