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九○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8 月 08 日
- 當事人弘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鉅維實業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九○四號 原 告 弘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明裕 訴訟代理人 吳成家 被 告 鉅維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光石 訴訟代理人 盧建宏律師 複 代理人 陳鼎正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二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 辦公大樓(桃園縣桃園市○○路一二0號)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八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熊祥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八 日 ~B法院書記官 林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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