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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九三四號

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九三四號

原告
藍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全盛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時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貳拾肆萬貳仟壹佰元,折合銀元柒拾肆萬柒仟參佰陸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柒仟肆佰柒拾肆元,折合新台幣貳萬貳仟肆佰貳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貳仟參佰柒拾柒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文衍正

~B法院書記官 李劍龍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十一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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