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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九五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1 年 12 月 31 日
  • 法定代理人
    沈景鵬

  • 原告
    張萬金即萬金工程行
  • 被告
    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九五六號 原   告 張萬金即萬金工程行 被   告 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景鵬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下同)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言詞辯論程序中,具狀聲請將 被告由「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竹圍施工所」變更為「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而「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竹圍施工所」之訴訟代理人對於此當事人變更並無 爭執,但抗辯本院無管轄權,而原告則聲請移轉管轄等語。三、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 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二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既已變更為「榮 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其主營業所地址為台北市○○路二○七號九至十三樓, 則參酌前揭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 ,從而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文衍正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 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李劍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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