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九五六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九五六號
- 原告
- 張萬金即萬金工程行
- 被告
- 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景鵬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下同)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言詞辯論程序中,具狀聲請將被告由「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竹圍施工所」變更為「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而「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竹圍施工所」之訴訟代理人對於此當事人變更並無爭執,但抗辯本院無管轄權,而原告則聲請移轉管轄等語。
三、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二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既已變更為「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其主營業所地址為台北市○○路二○七號九至十三樓,則參酌前揭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從而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文衍正
~B法院書記官 李劍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