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八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八八號 原 告 富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萬順 被 告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以裁定命 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一年十月三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 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田玉芬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 日 ~B法院書記官 羅椀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