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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一五三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一五三號

原告
易樺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明燦
送達代收人
蕭佳雯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時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柒拾捌萬肆仟貳佰玖拾元,折合銀元伍拾玖萬肆仟柒佰陸拾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陸仟伍佰肆拾貳元,折合新台幣壹萬玖仟陸佰貳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玖仟伍佰捌拾壹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文衍正

~B法院書記官 李劍龍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十五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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