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一七八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一七八號
- 原告
-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綠森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綠森林紙製品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設台北縣新莊市○○街二六號八樓
- 法定代理人
- 丁○○ 住
- 被告
- 己○○原名李
- 被告
- 戊○○原名劉
- 被告
- 乙○○ 住
- 住
- 住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一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提出被告綠森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於系爭借款期限內,歷次動用借款之借款申請書及轉帳收入與支出傳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管靜怡
~B法院書記官 趙芳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