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1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一七八號

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2 月 2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一七八號

原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綠森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綠森林紙製品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設台北縣新莊市○○街二六號八樓
法定代理人
丁○○ 住
被告
己○○原名李
被告
戊○○原名劉
被告
乙○○ 住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一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提出被告綠森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於系爭借款期限內,歷次動用借款之借款申請書及轉帳收入與支出傳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管靜怡

~B法院書記官 趙芳媞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