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二五○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二五○號
- 原告
-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區營業處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慶瑜企業有限公司
- 被告
- 設桃園
- 法定代理人
- 乙○○ 住台北市○○區○○里○○鄰○○街二一巷九八弄十五號
現應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六日下午二時,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桃園市○○路一二0號)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熊祥雲
~B法院書記官 林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