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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八九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3 月 1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八九號

原告
鋼信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進財
法定代理人
吳秀霞
送達代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法定程式。查本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異議,原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應補繳裁判費。

二、本院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五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一年三月四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一份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未補正,其訴顯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呂仲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 楊惠如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九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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