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八七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八七號
- 原告
- 益興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阿添
- 法定代理人
- 廖國瑾
送達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本院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後視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八日裁定命原告於伍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一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 官 郭琇玲~B法 官 黃漢權~B 法 官 許炎灶右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
~B 法院書記官 蘇 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