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八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4 月 1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八七號 原 告 益興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阿添 法定代理人 廖國瑾 送達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本院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後視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 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八日裁定命原告於伍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 十一年四月一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審判長法 官 郭琇玲 ~B 法 官 黃漢權 ~B 法 官 許炎灶 右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 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 日 ~B 法院書記官 蘇 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