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九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3 月 2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九五號 原 告 大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茂 被 告 許文旭即可以實業社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 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七日裁定命原告 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五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 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劉佩宜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九 日 ~B法院書記官 徐永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