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3 月 0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一號 原 告 甲○○ 被 告 龍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宗熙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所聲請之台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拍字第一七 三八號民事裁定之抵押債權對原告債權不存在」等語。按民事訴訟法第十一條規 定:對於同一被告因債權及擔保該債權之不動產物權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 之法院合併管轄,須以原告就債權及擔保該債權之不動產物權兩項標的合併起訴 ,如僅選擇其中一項標的起訴,則無此特別審判籍規定之適用。本件原告僅起訴 確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顯不符上開法條規定要件,本院自不因此就本 事件有管轄權。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應以被告主事務所所在地 之法院為管轄法院,而被告主事務所設在台北市○○○路○段一八0號十一樓,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四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熊祥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六 日 ~B法院書記官 游 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