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三九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三九號
- 原告
- 旌準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岳健民
- 送達代收人
- 陳資爵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豐煜機械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肆佰零叁萬柒仟肆佰陸拾玖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萬叁仟肆佰伍拾
玖元,折合新台幣肆萬零叁佰柒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肆萬零叁佰叁拾貳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
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林望民
~B法院書記官 劉文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