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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三九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5 月 2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三九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豐煜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士郎
送達代收人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旌準實業有限公司 設桃園縣蘆竹鄉○○路○段二一七號
法定代理人
岳健民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八條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八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五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林望民

~B法院書記官 陳玉芬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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