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訴字第五七八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訴字第五七八號
- 原告
- 青石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素卿
- 被告
-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兩造之簽訂之工程合約書第十二條規定:「本合約發生爭執時,雙方同意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應認本件兩造合意第一審管轄法院為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劉佩宜
~B法院書記官 徐永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