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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三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1 年 04 月 03 日

  • 當事人
    青昊企業有限公司鈞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三五號 原   告 青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全凱 送達代收人 王峻宏 被   告 鈞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江夏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 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二日裁定限期命其 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九日送達原告。有 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均予駁 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三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管靜怡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九   日 ~B法院書記官 趙芳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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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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