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9 月 0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七號 原 告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徐嶸文律師 劉貹岩律師 被 告 乙○○ 住台北縣蘆洲市○○路二六三巷六號四樓 被 告 花仙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三段二三0號十三樓 法定代理人 丙○○ 住 右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馬靜如律師 盧柏岑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四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 第二辦公大樓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提出經我國駐日本職司使領館職務之機構簽證,委任徐嶸文律師、劉貹岩 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到院。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六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劉佩宜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 日 ~B法院書記官 徐永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