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三八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三八號
- 原告
-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梁成金
- 訴訟代理人
- 黃良智
- 被告
- 記強壓鑄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庭瑋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尚欠裁判費新台幣八萬九千七百零九元,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裁定命原告應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一年四月十一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潘進柳
~B法院書記官 王順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