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四六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四六號
- 原告
- 惟堡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惟敏
- 被告
- 桃園縣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朱立倫
右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九日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七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田玉芬
~B法院書記官 羅椀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