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九五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九五號
- 原告
-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鈞
- 送達代收人
- 馬宏琪
- 被告
- 名爵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鎮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六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七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乙紙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一紙在卷可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黃若美右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
~B法院書記官 劉德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