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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四二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6 月 0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四二號

原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成金
訴訟代理人
黃良智
被告
記強壓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庭瑋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依兩造授信約定書第十一條約定「立約人對貴庫所負之各宗債務,合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則就此清償債務事件自應由兩造所合意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熊祥雲

~B法院書記官 游 誼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四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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