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三三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8 月 2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三三四號 原 告 多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姜萍即雙龍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佰壹拾萬零捌仟玖佰壹拾伍元,折合銀元貳佰柒拾萬零 貳仟玖佰柒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萬柒仟零叁拾元,折合新台幣捌萬壹仟 零玖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萬壹仟零 肆拾伍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林哲賢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 ~B法院書記官 蘇 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