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三三四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三三四號
- 原告
- 多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姜萍即雙龍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佰壹拾萬零捌仟玖佰壹拾伍元,折合銀元貳佰柒拾萬零
貳仟玖佰柒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萬柒仟零叁拾元,折合新台幣捌萬壹仟
零玖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萬壹仟零
肆拾伍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林哲賢
~B法院書記官 蘇 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