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三八六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三八六號
- 原告
-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戊○○
- 被告
- 可東貿易企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雙方依照週轉金貸款契約第十五條、委任保證契約第十一條合意以原告之總行所在地即台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法院。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張益銘
~B法院書記官 卓清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