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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四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1 年 03 月 20 日

  • 當事人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龍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四四號 原   告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潘欣怡 被   告  龍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甲○○ 乙○○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仟柒佰肆拾參萬玖仟伍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九 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年十月十 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陳述:被告龍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龍田公司)邀同其餘被告為連帶保證人 ,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七日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二千萬元,約定自借款 日起至九十六年七月十七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每月十七日繳款一次,利息 按原告牌告基本放款利率加三點二碼計算為年息百分之九點(機動調整),如有 一期不履行,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利率不再調整,除按約定利率支付遲延利息外 ,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超過部分按 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詎被告龍田公司自九十年十月十七日起未依約 繳付上開借款本息,積欠如主文第一項所示借款本金、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 ,依約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屢經原告催討未果,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提 起本件訴訟。 三、證據:提出借據影本一件、放款客戶往來明細一件、龍田公司公司變更登記表一 件及牌告利率調整公告影本一件為證。 乙、被告龍田公司、丁○○方面: 一、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二、陳述:自認欠款事實,惟無力償還,現已由財政部協調紓困。 丙、被告甲○○、乙○○、丙○○方面: 被告甲○○、乙○○、丙○○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 明或陳述。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乙○○、丙○○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 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借據影本一件、放款客戶往來明細一件、龍田 公司公司變更登記表一件及牌告利率調整公告影本一件為證,核屬相符。被告龍 田公司、丁○○自認欠款事實,被告甲○○、乙○○、丙○○經合法通知,無正 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八十條第三項之規定,視同其等對於原告之主張自認,故堪信原告前開主 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 項所示之本金、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 十五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熊祥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二   日 ~B法院書記官 游 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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