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四七九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四七九號
- 上訴人
- 和富麒貿易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上訴人
- 大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壹佰零陸萬肆仟參佰肆拾玖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柒仟參佰捌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
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院書記官 吳仁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