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1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四七九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9 月 02 日

法官劉佩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四七九號

上訴人
和富麒貿易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大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壹佰零陸萬肆仟參佰肆拾玖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柒仟參佰捌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

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院書記官 吳仁心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   日

                        法   官 劉佩宜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