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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四九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2 年 07 月 31 日
  • 法定代理人
    己○○、乙○○

  • 原告
    丙○○戊○○
  • 被告
    癸○○承豐通運有限公司法人壬○○羅韻萍台灣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四九四號 原   告  丙○○ 四 原   告  戊○○ 訴訟代理人  劉秀琳律師 訴訟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癸○○ 被   告  承豐通運有限公司 設桃園縣中壢市○○里○○路○段七七巷六 法定代理人  己○○ 右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溫俊富律師 複 代理人  子○○ 邱秀珠律師 被   告  壬○○ 庚○○ 辛○○ 右 三 人  羅韻萍 法定代理人 被   告  台灣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一二六號三樓 法定代理人  乙○○ 右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徐秀鳳律師 丑○○   住台北市○○○路○段一三三之二號二樓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辦 公大樓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田玉芬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六   日 ~B法院書記官 羅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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