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四九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7 月 3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四九四號 原 告 丙○○ 四 原 告 戊○○ 訴訟代理人 劉秀琳律師 訴訟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癸○○ 被 告 承豐通運有限公司 設桃園縣中壢市○○里○○路○段七七巷六 法定代理人 己○○ 右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溫俊富律師 複 代理人 子○○ 邱秀珠律師 被 告 壬○○ 庚○○ 辛○○ 右 三 人 羅韻萍 法定代理人 被 告 台灣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一二六號三樓 法定代理人 乙○○ 右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徐秀鳳律師 丑○○ 住台北市○○○路○段一三三之二號二樓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辦 公大樓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田玉芬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六 日 ~B法院書記官 羅椀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