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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重訴字第四九五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2 月 0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重訴字第四九五號

原告
記倫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家旺
送達代收人
沈芳榮
被告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義福
訴訟代理人
謝明宏

右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契約請求給付工程款,原被告雙方既於契約第二十三條約定以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是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林望民

~B法院書記官 劉文松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六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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