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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七八號

清償債務等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七八號

原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訴訟代理人
黃金宦
被告
金揚電機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燕君
被告
甲○○
被告
謝燕君
被告
忠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茂森
被告
達信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建興
被告
國華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忠
被告
三敏興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朝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九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林望民

~B法院書記官 劉文松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十一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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