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一0五九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一0五九號
- 聲請人
- 甲○○即大利企業社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一五0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田玉芬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 羅椀文~F0~T40┌──────────────────────────────────────────────────────┐│支票附表: 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一五00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中央健康保險局北區│中央信託局桃園分局│八十九年五月五日│壹萬肆仟貳佰元 │TR0二五九四二│││ │分局││││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