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一0五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一0五九號 聲 請 人 甲○○即大利企業社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一五0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田玉芬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 日 ~B法院書記官 羅椀文 ~F0 ~T40 ┌──────────────────────────────────────────────────────┐ │支票附表: 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一五00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中央健康保險局北區│中央信託局桃園分局│八十九年五月五日 │壹萬肆仟貳佰元 │TR0二五九四二│ │ │ │分局 │ │ │ │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