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一二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一二號
- 聲請人
-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一六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 邱瑞祥~B法官 劉佩宜~B法官 陳心婷
~B法院書記官 黃文琪~F0~T40┌──────────────────────────────────────────────────────┐│證券附表: 九十一年除字第一二號 │├─┬─────────┬─────────┬───────────┬────────┬────────┬──┤│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興協鑫企業有限公司│第一銀行商業銀行中│九十年三月二十日│伍仟伍佰叁拾捌元│RB七八二一四一│││ │彭成鈞│壢分行│││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