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一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2 月 27 日
- 當事人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一二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一六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 邱瑞祥 ~B法 官 劉佩宜 ~B法 官 陳心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B法院書記官 黃文琪 ~F0 ~T40 ┌──────────────────────────────────────────────────────┐ │證券附表: 九十一年除字第一二號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興協鑫企業有限公司│第一銀行商業銀行中│九十年三月二十日 │伍仟伍佰叁拾捌元│RB七八二一四一│ │ │ │彭成鈞 │壢分行 │ │ │四 │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除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