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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一四一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4 月 0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一四一號

聲請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復興分行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聲請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一二六七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有案,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或空白背書之指示證券,得由最後之持有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前項以外之證券,得由能據證券主張權利之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此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五十八條定有明文。經查,系爭如附表所示之票據均為載有受款人之記名票據,其雖在於聲請人之持有中遺失,然聲請人自認其僅為受款人之受託人,受託為票據交換,其並未受讓票據上之權利,故其僅為票據之占有人,並非票據權利人,依據票據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及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五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僅附表所示之受款人得為公示催告及除權判決之聲請,聲請人不得以自己之名義聲請公示催告及除權判決,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田玉芬

~B法院書記官 羅椀文~F0~T40┌──────────────────────────────────────────────────────┐│支票附表: 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一二六七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寶展金絲股份有限公│第一銀行龍潭分行 │八十九年七月五日│壹拾柒萬肆仟玖佰│0000000 │││ │司鄭莊美麗│││肆拾伍元│││├─┼─────────┼─────────┼───────────┼────────┼────────┼──┤│2│捷士瑞貿易限公司 │第一銀行平鎮分行 │八十九年七月五日│壹萬捌仟叁佰柒拾│0000000 │││ ││││伍元│││├─┼─────────┼─────────┼───────────┼────────┼────────┼──┤│3│捷士瑞貿易限公司 │第一銀行平鎮分行 │八十九年七月五日│壹拾肆萬壹仟柒佰│0000000 │││ ││││伍拾元│││├─┼─────────┼─────────┼───────────┼────────┼────────┼──┤│4│欣明鑄造股份有限公│第一銀行內壢分行 │八十九年七月五日│壹萬玖仟貳佰壹拾│0000000 │││ │司│││伍元│││├─┼─────────┼─────────┼───────────┼────────┼────────┼──┤│5│大源玻璃行彭秀慧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南│八十九年六月三十日│叁萬貳仟零伍拾玖│0000000 │││ ││崁分行││元│││├─┼─────────┼─────────┼───────────┼────────┼────────┼──┤│6│開欣實業股份有限公│新竹商業銀行三民分│八十九年七月五日│貳仟肆佰柒拾肆元│0000000 │││ │司陳烔明│行│││││├─┼─────────┼─────────┼───────────┼────────┼────────┼──┤│7│好美示架店劉桂美 │新竹商銀環北分行 │八十九年七月五日│玖仟伍佰叁拾壹元│0000000 ││├─┼─────────┼─────────┼───────────┼────────┼────────┼──┤│8│源祥企業社馮增文 │新竹商銀金陵分行 │八十九年七月五日│捌萬陸仟柒佰元 │0000000 ││├─┼─────────┼─────────┼───────────┼────────┼────────┼──┤│9│華得開發貿易有限公│華南銀行桃園分行 │八十九年七月四日│叁拾伍萬元│一九五七七七│││ │司楊照輝││││││├─┼─────────┼─────────┼───────────┼────────┼────────┼──┤│0│復盛股份有限公司李│華南銀行桃園分行 │八十九年七月五日│陸萬肆仟肆佰肆拾│0000000 │││1│後藤│││玖元│││├─┼─────────┼─────────┼───────────┼────────┼────────┼──┤│1│楊禾電子股份有限公│玉山銀行桃園分行 │八十九年七月五日│壹萬貳仟捌佰柒拾│四一八0四三│││1│司許政信│││元│││├─┼─────────┼─────────┼───────────┼────────┼────────┼──┤│2│阡彩股份有限公司張│台灣銀行中壢分行 │八十九年七月五日│壹拾萬捌仟壹佰陸│0000000 │││1│素梅│││拾陸元│││├─┼─────────┼─────────┼───────────┼────────┼────────┼──┤│3│梁利雪│台灣銀行中壢分行 │八十九年七月五日│捌萬陸仟叁佰叁拾│五三六0七九│││1││││元│││├─┼─────────┼─────────┼───────────┼────────┼────────┼──┤│4│邱顯慶│桃園信用合作會稽分│八十九年七月五日│陸萬柒仟玖佰元 │0000000 │││1││社│││││├─┼─────────┼─────────┼───────────┼────────┼────────┼──┤│5│林垂開│遠東銀行中壢分行 │八十九年七月五日│伍萬肆仟貳佰零捌│一七一0三三│││1││││元│││├─┼─────────┼─────────┼───────────┼────────┼────────┼──┤│6│勝欣筆具有限公司葉│聯邦銀行桃園分行 │八十九年七月五日│貳萬叁仟陸佰貳拾│0000000 │││1│茂松│││伍元│││├─┼─────────┼─────────┼───────────┼────────┼────────┼──┤│7│長輝貿易有限公 │富邦銀行中壢分行 │八十九年七月五日│壹萬零肆佰伍拾元│0000000 │││1│司鄭兆平││││││├─┼─────────┼─────────┼───────────┼────────┼────────┼──┤│8│冠晟企業有限公司李│台北企銀林口分行 │八十九年七月五日│壹萬貳仟貳佰捌拾│0000000 │││1│彥毅│││柒元│││├─┼─────────┼─────────┼───────────┼────────┼────────┼──┤│9│聖國企業股份有限公│台北企銀南崁分行 │八十九年七月五日│貳拾貳萬陸仟捌佰│0000000 │││1│司│││元│││├─┼─────────┼─────────┼───────────┼────────┼────────┼──┤│0│三葉造漆工業股份有│中國商銀中壢分行 │八十九年七月五日│陸萬肆仟零叁拾伍│二七五00九│││2│限公司林業興│││元│││├─┼─────────┼─────────┼───────────┼────────┼────────┼──┤│1│傑威沙發廠股份有限│中國商銀中壢分行 │八十九年七月五日│捌仟玖佰元│0000000 │││2│公司林景惠││││││├─┼─────────┼─────────┼───────────┼────────┼────────┼──┤│2│伍全企業有限公 │萬通銀行中壢分行 │八十九年七月五日│壹萬伍仟壹佰肆拾│0000000 │││2│司徐名勇│││貳元│││└─┴─────────┴─────────┴───────────┴────────┴────────┴──┘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八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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