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1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一七八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3 月 2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一七八號

聲請人
沐峰產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蒼峰
訴訟代理人
廖美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協承昌股份有限公司劉榮亮簽發之以第一銀行大園分行為付款人,票載日期民國九十年六月三十日,金額新台幣陸拾玖萬玖仟柒佰貳拾元,第QA0000000號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協承昌股份有限公司劉榮亮簽發,以第一銀行大園分行為付款人,票載日期民國九十年六月三十日,金額新台幣陸拾玖萬玖仟柒佰貳拾元,第QA0000000號支票一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一○一九號公示催告,並於九十年七月十四日刊登太平洋日報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一○一九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一年二月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文衍正

~B法院書記官 劉飛龍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七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七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