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一七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3 月 2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一七八號 聲 請 人 沐峰產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蒼峰 訴訟代理人 廖美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協承昌股份有限公司劉榮亮簽發之以第一銀行大園分行為付款人,票載日期民國九十 年六月三十日,金額新台幣陸拾玖萬玖仟柒佰貳拾元,第QA0000000號支票 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協承昌股份有限公司劉榮亮簽發,以第一銀行大園分 行為付款人,票載日期民國九十年六月三十日,金額新台幣陸拾玖萬玖仟柒佰貳拾元 ,第QA0000000號支票一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 一○一九號公示催告,並於九十年七月十四日刊登太平洋日報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 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理 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一○一九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一年二月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 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文衍正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七 日 ~B法院書記官 劉飛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