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一七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1 年 03 月 27 日
  • 法定代理人
    何蒼峰

  • 原告
    沐峰產業有限公司法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一七八號 聲 請 人 沐峰產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蒼峰 訴訟代理人 廖美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協承昌股份有限公司劉榮亮簽發之以第一銀行大園分行為付款人,票載日期民國九十 年六月三十日,金額新台幣陸拾玖萬玖仟柒佰貳拾元,第QA0000000號支票 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協承昌股份有限公司劉榮亮簽發,以第一銀行大園分 行為付款人,票載日期民國九十年六月三十日,金額新台幣陸拾玖萬玖仟柒佰貳拾元 ,第QA0000000號支票一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 一○一九號公示催告,並於九十年七月十四日刊登太平洋日報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 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理 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一○一九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一年二月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 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文衍正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七  日 ~B法院書記官 劉飛龍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除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