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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二四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2 月 2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二四號

聲請人
啟宏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六四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 邱瑞祥~B法官 劉佩宜~B法官 陳心婷

~B法院書記官 黃文琪~F0~T40┌──────────────────────────────────────────────────────┐│證券附表: 九十一年除字第二四號 │├─┬─────────┬─────────┬───────────┬────────┬────────┬──┤│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新航實業股份有限公│聯邦銀行健行分行 │九十年四月十二日│柒萬柒仟零肆拾柒│UC一六一八四七│││ │司李美玉│││元│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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