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二六二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二六二號
- 聲請人
- 大沅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八八八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田玉芬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 羅椀文~F0~T40┌──────────────────────────────────────────────────────┐│支票附表: 九十年度催字第八八八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寶島商業銀行北桃園│寶島商業銀行北桃園│九十年四月二十五日│壹拾貳萬伍仟元 │CG0一0四六六│││ │分行│分行│││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