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二八七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二八七號
- 聲請人
- 冠笙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八日所為之除權判決,應裁
定更正如左:
主文
原除權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支票附表之記載,應更正為如本件支票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除權判決正本與原本有主文所示錯誤之情形,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潘進柳
~B法院書記官 王順天~F0~T40┌──────────────────────────────────────────────────────┐│支票附表: │├─┬─────────┬─────────┬───────────┬────────┬────────┬──┤│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明華交通有限公司李│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大│九十年二月二十六日│玖仟伍佰柒拾陸元│AY000四三二│││ │文生│溪分行│││五││├─┼─────────┼─────────┼───────────┼────────┼────────┼──┤│2│明華交通有限公司李│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大│九十年二月二十六日│壹萬貳仟柒佰陸拾│AA三二七七八二│││ │文生│溪分行││捌元│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