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二九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二九三號 聲 請 人 彰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八三一號公示催告在案,又其所定 申報權利期間,並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三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朱敏賢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三十 日 ~B法院書記官 謝文心 ~F0 ~T40 ┌──────────────────────────────────────────────────────┐ │支票附表: 九十年度催字第八三一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模之家鋼模股份有限│台北國際商業銀行南│九十年七月十五日 │叁萬捌仟叁佰零捌│QF六五九七一八│ │ │ │公司邱金發 │崁分行 │ │元 │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