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19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三二九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5 月 2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三二九號

聲請人
彰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陳傳禮
代理人
吳明達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證券一紙,業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八三0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證卷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之牌示處並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四十二條定有明文。查本件本院九十年度催字第八三0號准為公示催告之裁定,並未黏貼於本院牌示處,業經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明在案,是本件公示催告尚不生效力,聲請人之聲請聲請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四十七條、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林望民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 劉文松~F0~T40┌──────────────────────────────────────────────────────┐│支票附表: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三二九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元益精密股份有限公│合作金庫中壢分行 │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肆拾伍萬零貳佰肆│KK七0六二四四│││ │司謝享華│││拾陸元│九││└─┴─────────┴─────────┴───────────┴────────┴────────┴──┘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