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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三二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1 年 05 月 20 日

  • 當事人
    彰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吳明達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三二九號 聲 請 人 彰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陳傳禮 代 理 人 吳明達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證券一紙,業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 字第八三0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主張權利,為此聲 請判決宣告該證卷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之牌示處並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民事訴訟法第 五百四十二條定有明文。查本件本院九十年度催字第八三0號准為公示催告之裁 定,並未黏貼於本院牌示處,業經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明在案,是本件 公示催告尚不生效力,聲請人之聲請聲請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四十七條、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林望民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   日 ~B法院書記官 劉文松 ~F0 ~T40 ┌──────────────────────────────────────────────────────┐ │支票附表: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三二九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元益精密股份有限公│合作金庫中壢分行 │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  │肆拾伍萬零貳佰肆│KK七0六二四四│  │ │ │司謝享華     │         │           │拾陸元     │九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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