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三七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5 月 3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三七七號 聲 請 人 威倫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一二六八號公示催告在案,又其所 定申報權利期間,並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朱敏賢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謝文心 ~F0 ~T40 ┌──────────────────────────────────────────────────────┐ │支票附表: 九十年度催字第一二六八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祥業科技股份有限公│華南銀行桃園分行 │九十年六月三十日 │貳拾陸萬玖仟陸佰│CC二九0五五一│ │ │ │司 │ │ │肆拾壹元 │一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