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三七七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三七七號
- 聲請人
- 威倫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一二六八號公示催告在案,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並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朱敏賢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 謝文心~F0~T40┌──────────────────────────────────────────────────────┐│支票附表: 九十年度催字第一二六八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祥業科技股份有限公│華南銀行桃園分行 │九十年六月三十日│貳拾陸萬玖仟陸佰│CC二九0五五一│││ │司│││肆拾壹元│一││└─┴─────────┴─────────┴───────────┴────────┴────────┴──┘